首頁 ﹥ 特色簡介
**設立緣起:
本會成立於民國82年,係由一群從事福利與教育的志同人士,鑑於兒童之健全成長關係其個人成就、家庭幸福、社會祥和與國家之發展甚鉅,而兒童成長與母親之角色關連甚深,婦女占人口之半數,於家庭社會國家之安定,發展貢獻顯著,然其本身權益仍有待保障與提昇,乃商議集結各自之專業與工作經驗,共同推動婦幼發展事項,經向內政部申請設立,奉內政部82.2.12 台(82)內社字第8203329號函准予設立。並於82年10月10日完成法人登記。
**設立宗旨:
本會係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展婦女及兒童福利、促進婦幼成長、家庭幸福、社會祥和為宗旨。
其任務如下:
(1)、促進婦幼福利、宣導婦幼安全、維護婦幼權益。
(2)、研製或推展促進婦幼發展之各類教材、教具、專輯等。
(3)、舉辦或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促進婦幼身心發展之各項活動。
(4)、舉辦或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有關婦女、兒童、家庭福利、教育、
保育、衛生之設施、訓練及研究。
(5)、加強國內外婦幼團體之合作與連繫。
(6)、辦理其他有關婦幼成長、發展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婦幼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係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展婦女及兒童福利、促進婦幼成長、家庭幸福、社會祥和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促進婦幼福利、宣導婦幼安全、維護婦幼權益。
二、研製或推展促進婦幼發展之各類教材、教具、專輯等。
三、舉辦或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促進婦幼身心發展之各項活動。
四、舉辦或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有關婦女、兒童、家庭福利、教育、保育、衛生之設施、訓練及研究。
五、加強國內外婦幼團體之合作與連繫。
六、辦理其他有關婦幼成長、發展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立案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成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第 九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未繳會費達三年,經催繳仍未繳納者。
三、危害團體情節重大,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一百人,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等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七、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原則。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亦不能代理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屆滿,得聘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工作計畫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互推一人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他常務監事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廿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廿一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協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卅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為新台幣貳佰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貳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助。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館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政府委託辦理機構:臺北市正義非營利幼兒園、臺北市辛亥非營利幼兒園